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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海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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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7 12: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省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推动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

(三)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

(四)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新闻媒体工作者;

(五)涉农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代表;

(六)其他关心和支持海南农业农村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以义务形式参与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不领取薪酬补贴。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

(二)处事公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

(三)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志愿服务,主动热心参与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四)熟悉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

(五)愿意监督,敢于监督,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的意见,能够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

(六)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治安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选任为社会监督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一)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发布选聘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自荐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等推荐的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社会监督员时,应当填写《海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审批表》,并承诺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四)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地区分布等情况,结合申请人的专业性和代表性,择优选聘;

(五)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任期限为三年。选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查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任,连续续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到期未续任则自然解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及时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报名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社会监督员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情形的。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策兑现、企业服务等营商环境重点领域的工作开展情况、作风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认真学习营商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改革措施,发挥好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建言献策、桥梁纽带等作用,收集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在项目落地、企业生产运营、群众办事等方面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协助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四)积极参与省农业农村厅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调研、座谈等活动,及时了解农业农村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最新部署、创新做法及工作成效,注重发现和反馈本区域营商环境领域面上的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关注民声舆情,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主动宣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宣传、采访等工作,弘扬正能量。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可以对下列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活动:

(一)农业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领域。监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动物防疫、种畜禽生产经营、渔业船舶、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农业机械鉴定等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领域事项的办理效率、服务态度、流程规范及“一窗受理”等情况。

(二)农业监管执法领域。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农机安全、农资打假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性、公正性与透明度。

(三)农业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领域。关注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南繁硅谷建设、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渔港建设、渔船更新改造、水产养殖、和美乡村等项目实施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与效能。

(四)农村改革领域。监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工作的推进情况。

(五)涉农政策落实与要素保障领域。监督各项惠农补贴、产业扶持、金融保险、用地保障等政策是否宣传到位、公平兑现。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农业农村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客观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系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安排专人负责社会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加强与社会监督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办理,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二)建立会议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并就有关政策执行与社会监督员交换意见、进行讨论。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汇总形成总账,指定期限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相关处室(单位)可以即时解决的,马上办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办结的,应提出办理时间节点和计划;难以解决或未能取得办理成效的,要及时据实解释说明;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办理的,主办处室(单位)应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协办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审批表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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