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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上调!鄂尔多斯市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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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 14: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及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公委发〔2023〕2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党发〔2023〕19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及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代章)

2023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及

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
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政府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和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定居创业,全力打造人才发展友好型城市和一流人才高地,精准有力保障新市民、青年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的生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党发〔202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两类人员:

1.符合《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23年)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全职引进顶尖人才(A类)、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和优秀人才(F类)的高层次人才。

2. 因本人创业就业等原因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居住,未获得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获得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和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的青年人。

第三章 支持政策
持有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有效证明材料及纳入新市民、青年人提取政策范围的,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未达到鄂尔多斯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所在单位可按缴存基数上限核定。(二)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缴存未满6个月,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三)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存期限可以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鄂尔多斯市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二)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鄂尔多斯市无自有住房,需租房自住的,可按月、按季度、按年提取,全年不超过12次,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前最高额度的1.5倍,三孩家庭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前最高额度的1.5倍,缴存职工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额。(四)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新市民、青年人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月、按季度、按年提取,全年不超过12次,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前最高额度的1.5倍,三孩家庭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前最高额度的1.5倍,缴存职工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额。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支持对象在鄂尔多斯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按以下政策执行:1. 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夫妻双方均缴存的(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为主贷人),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 2. E类和F类高层次人才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夫妻双方均缴存的(E类和F类人才为主贷人),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 3. 高层次人才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时间和本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4. 高层次人才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不受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的限制。(二)贷款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1. 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2. 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异地);3. 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服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及各线上服务渠道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为全市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贷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贷款办理材料、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鄂尔多斯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更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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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千娜

校对:刘柯彤

审核:王兴宇 李嘉露

监审:周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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