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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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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00: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日电(记者侯维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服务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政企沟通协调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公平竞争方面,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此外,在服务保障方面,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高长大性、支柱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为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服务、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在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方面,条例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在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予以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锦春介绍。

来源:新华网编辑:王苏龙嘎 制作:格日勒一审:王敏 二审:陆明 三审:孟托



校对:曹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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