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建议意见的公告- 准格尔旗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欢迎您访问本站!
同城头条  >  技术创新  >  【公告】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建议意见的公告
【公告】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建议意见的公告
2023年11月13日 20:21   浏览:49   来源:准格尔工信和科技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建议意见的公告

广大市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纠纷源头治理,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了《准格尔旗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公示办法更加科学公平公正,现面向广大经营者征求建议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4月7日(17点前)发送至旗消保中心邮箱3511734327@qq.com。

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完善消费维权体制、机制,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纠纷源头治理,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畅通消费者投诉处理绿色通道,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主动协商和解消费争议,促使大量消费纠纷及时和解在企业、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群益保护服务中心、12345、12315投诉被依法受理,或者旗内其他部门或区外有关部门投诉后移转至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依法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

第四条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时间。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次,即在每个月结束后公示上一个月被依法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

第六条 公示的对象及内容。

公示的对象:接诉部门接到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个投诉案件。

公示信息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仅公示姓氏、性别);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诉时间、投诉事由、处理结果(指达成调解协议和未达成调解协议);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存在“一方无故不参加调解,或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委托鉴定等无法协商一致”“一方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形的均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结果公示。

(三)除了按照办结时间、行政区域、行业类别、投诉问题类型等客观维度自动分类和排序外,不对消费投诉信息进行人工排序,不按照投诉数量对经营者排名。

第七条 公示方式。

(一)市场监管部门微信公众号;

(二)主要街道商场、酒店、超市、步行街、市场等主要商圈固定宣传栏。

第八条 实行公示前约谈制。对将公示的被投诉主体单位,可以采取单独约谈、集体约谈;必要时邀请消费者代表和媒体代表等社会监督主体介入约谈,通报拟公示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第九条 如果消费者或者经营者认为公示信息有误,都可以向公示部门申请复核。接到复核申请应及时受理、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并复核过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的不再受理。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企业,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直接公示。

第十条 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或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

加强对消费投诉公示信息数据的利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评优评先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公示的影响力。探索将多次投诉被公示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不同风险级别开展差异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因公示投诉信息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舆情的,按照公示机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本办法由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政策
电话:0477-4211972
邮箱:463597436@qq.com
办公地址:大路煤化工基地建业大厦七号楼6楼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
备案号:蒙ICP备19003911号-3